(2016)皖1502执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天一典当有限公司、张守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2执180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一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水木清华110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58013490-1。被执行人:张守柱,男,汉族,1964年6月2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天一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守柱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2日提出书面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申请撤回(2016)皖1502执1809号执行。经审查,申请人安徽天一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徽天一典当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汪玲附:法律相关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