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民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小兵与子长县中汇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小兵,子长县中汇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713号原告:何小兵,男,汉族。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海宾,男,汉族。被告:子长县中汇力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龙虎山小区法定代表人:覃厚丹被告委托代理人:高玉林,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即代为提交证据、参与调解、诉讼、代领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代为反诉、进行和解,调解。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杰,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即代为提交证据、参与调解、诉讼、代领法律文书。原告何小兵诉被告子长县中汇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现在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小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由原告何小兵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刚审 判 员 张志斌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