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于新与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新,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于新被执行人: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新与被执行人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按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小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宝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