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387号原告:赵某,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陈某,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于月来审判员 张文良审判员 张翼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