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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387号原告:赵某,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陈某,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于月来审判员  张文良审判员  张翼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