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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妮与被告卜某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妮,卜某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2号原告罗某妮。委托代理人李文,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姣,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卜某光。原告罗某妮与被告卜某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罗某妮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罗某妮负担。审 判 长  罗世辉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人民陪审员  夏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