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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民初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明亮与李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517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对原告李明亮与被告李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1023民初517号民事裁定书、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7)赣1023民初517号民事裁定书、调解书中“江西丰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均补正为“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审判员  杨火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