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明亮与李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517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对原告李明亮与被告李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1023民初517号民事裁定书、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7)赣1023民初517号民事裁定书、调解书中“江西丰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均补正为“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审判员 杨火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