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2民初33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曾耀彬与钟鑫雄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耀彬,钟鑫雄
案由
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334、489号原告(反诉被告):曾耀彬,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肇贤,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岚,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钟鑫雄,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世红,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耀彬诉被告钟鑫雄及被告钟鑫雄反诉原告曾耀彬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两案,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5日、6月2日立案。原告曾耀彬和被告钟鑫雄均于7月10日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各自本诉和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耀彬和被告钟鑫雄分别申请撤回各自的本诉和反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耀彬撤回对被告钟鑫雄的起诉;准许被告钟鑫雄撤回对原告曾耀彬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9254元,减半收取计4627元,由原告曾耀彬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被告钟鑫雄负担。审 判 长 徐元平审 判 员 尹忠烈审 判 员 康思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谭学文书 记 员 彭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