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员良、张智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员良,张智红,江西洪宇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49号申请执行人吴员良,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汉族,住贵溪市。被执行人张智红,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被执行人江西洪宇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溪市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55881264-2。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吴员良申请张智红、江西洪宇包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智红、江西洪宇包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吴员良案款261247.0元,承担执行费3818.7元。现因被执行人张智红;江西洪宇包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681执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湖林审判员 郑新君审判员 许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