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终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木保、林文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木保,林文微,林文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7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木保,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刘凤发,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文微,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卢欣昌,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文革,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天平路58号龙岩商务板块I幢太古广场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6375423N。法定代表人:吴龙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耀洪,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木保因与被上诉人林文微、林文革、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7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林文微向本院提交了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龙公新取保字[2017]0077号取保候审决定书,以一审判决后,林文微因本案交通事故被刑事立案,该刑事案件所涉事实可能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必须以林文微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林 静审 判 员 黄智勇审 判 员 丁建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俊锋书 记 员 邹倩影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