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行申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远来、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远来,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78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肖远来,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代理人欧阳显南,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凡胜,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桔园小区城开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宋建华,总经理。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一段669号。法定代表人文丽霞,局长。再审申请人肖远来因与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行终字第008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远来申请再审称: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没有承担其不是用工主体的举证责任,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文书符合相关规定,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正确。原二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即为送达。本案中,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将协助调查通知书邮寄给湖南中房建设有限公司火焰小区安置房主体工程公司负责现场分管工作的彭克夫。因彭克夫不是湖南中房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签收的工作人员,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当送达行为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造成实际影响,其作出的工伤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原二审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正确。肖远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远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潘 兵审 判 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粟雅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