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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沈新超诉被告严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新超,严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349号原告:沈新超,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严文俊,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新超诉被告严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新超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文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新超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新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沈新超负担。审判员  郑娉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