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耕与戚功强、王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耕,戚功强,王国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2民初2394号原告:李耕,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泽虎,阜南县司法局三塔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戚功强,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王国勤,女,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方军,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耕诉被告戚功强、被告王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耕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泽虎,被告戚功强,被告王国勤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方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耕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戚功强、被告王国勤偿还原告借款18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戚功强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够,向原告借款,2014年8月1日被告戚功强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出具借条,约定2015年7月30日还款。2015年5月24日被告戚功强出具借条一张,向原告李耕借款35万元。两次共计借款185万元,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有钱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付。被告王国勤与被告戚功强是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戚功强辩称,借款是事实,现在无还款能力。被告王国勤辩称,自2014年起,两被告已经分居,现原告起诉的借款,王国勤均不知情,被告戚功强认可的借款只能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与我无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被告戚功强表示认可,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王国勤提交的录音证据,表明,原告夫妻二人也认可借款是戚功强个人所借,并未用于家庭开销。对证据的证明目的予以认可。根据庭审调查及证定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8月1日被告戚功强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被告戚功强向原告借款150万元,约借款期限至2015年7月30日。2015年5月24日,被告戚功强向原告李耕借款3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另查明:本院审理的(2017)皖1502民初2393号案件中,被告戚功强于2014年10月25日出具借条一份,向齐艳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6000元。又查明:原告李耕与齐艳是夫妻关系,被告戚功强与被告王国勤是夫妻关系。被告戚功强与被告王国勤于2014年12月分居生活。本院认为,被告戚功强向原告李耕借款,出具借条二份,被告当庭表示认可借款事实,原告李耕要求被告戚功强还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戚功强自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陆续向原告李耕和齐艳大量借款,多达225万元,借款人均未提供相关转账记录、凭证,被告戚功强表示用于做生意短时间内花费巨款,均不能合理说明钱款用途,也没有证据证明钱款用于家庭开销、生活等;被告戚功强、被告王国勤虽系夫妻关系,但2014年12月分居生活,被告戚功强借款也未告知被告王国勤,被告王国勤对借款均不知情。综上,被告戚功强借款185万元,系其个人行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李耕要求被告王国勤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戚功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李耕借款本金185万元。二、驳回原告李耕要求被告王国勤偿还借款185万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53×××12,63×××000×××55;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21450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被告戚功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陶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樊丙召书 记 员 朱晓梦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五、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债务偿还原则以及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问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