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杭州锣卜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德朗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锣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德朗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锣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联胜路10号3幢2号门203室。法定代表人:陶新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德朗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金钱公路3492号第9幢。法定代表人:吕振国,总经理。上诉人杭州锣卜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79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杭州锣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约定的管辖具有不确定性,属无效约定。本案应适用法定的被告管辖原则。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街道XX路,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第九条约定: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皆应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XX镇,故原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