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金桥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金桥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164号原告: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17栋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6818339H。法定代表人:胡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俊新,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先锋西村网点房1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70090A。法定代表人:刘高启。被告:铜陵金桥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金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748938410C。法定代表人:戴茂平。原告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金桥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非凡审 判 员 汤慧芳人民陪审员 陆美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洪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