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9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宪坤、胡文蓉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宪坤,胡文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9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智。被执行人:王宪坤,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景镇。被执行人:胡文蓉,女,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景镇。本院在执行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宪坤、胡文蓉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宪坤、胡文蓉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38046.32元。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38046.32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