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冷富智诉任浪浪、颍上县阜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富智,任浪浪,颍上县阜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268号原告:冷富智,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固成,阜阳市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浪浪,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颍上县阜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678908****。法定代表人:郭安棚,经理。原告冷富智与被告任浪浪、颍上县阜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冷富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标的1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于2017年7月10日以漏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冷富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冷富智负担。审 判 员 吴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 辉书 记 员 曹亚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