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江西百禾药业有限公司、傅小华与李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百禾药业有限公司,傅小华,福建万芳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李源,邓衍起,吴开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保188号申请人:江西百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仁和路1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769760084G。法定代表人:傅小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傅小华,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申请人:福建万芳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滨河南路518号天源大酒店3号楼502、503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428689373690Y。法定代表人:李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水南镇滨河南路-1-5层一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400595996547R。法定代表人:李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源,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被申请人:邓衍起,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三明市人,住福建省三明市。被申请人:吴开亮,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申请人江西百禾药业有限公司、傅小华与被申请人福建万芳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李源、邓衍起、吴开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百禾药业有限公司、傅小华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万芳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李源、邓衍起、吴开亮的银行存款7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请求被执行人承担保全费用。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万芳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李源、邓衍起、吴开亮的银行存款7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邹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