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马顺元与赵成、胡永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顺元,赵成,胡永宾,安永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437号申请执行人:马顺元,住天祝县。被执行人:赵成,住天祝县。被执行人:胡永宾,住天祝县。被执行人:安永寿,住天祝县。申请执行人马顺元与被执行人赵成、胡永宾、安永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3民初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成、胡永宾、安永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赵成、胡永宾、安永寿于2016年10月1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马顺元的借款171150元,由被执行人赵成负担案件受理费3218元,由被执行人赵成、胡永宾、安永寿负担执行费2467元,但被执行人赵成、胡永宾、安永寿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安永寿的工资账户于2016年12月2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成、胡永宾工资账户已由我院其他执行案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永寿名下车辆于2017年6月23日经申请执行人马顺元与被执行人安永寿协商由被执行人安永寿在两月内自行变卖,变卖后的车款用于偿还本案借款。现因被执行人赵成、胡永宾、安永寿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顺元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顺元发现被执行人赵成、胡永宾、安永寿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斌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