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1612号原告郭某,女,198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王某,男,1986年3月26日,汉族,住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闯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卢泰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