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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1612号原告郭某,女,198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王某,男,1986年3月26日,汉族,住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闯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卢泰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