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屠世杰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世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9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屠世杰,男,1971年1月1日出生于浙江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1993年7月因犯流氓罪被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1999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8月因殴打他人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2月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屠世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焕庭、被告人屠世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屠世杰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体育中心某舞厅内,看到其堂兄屠某(已判刑)因舞厅座位问题与被害人陆某(另案处理)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屠世杰伙同屠某,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围殴、追打陆某、致陆某受伤倒地。经法医学鉴定,陆某外伤致髌骨骨折,此伤构成轻伤二级;外伤致眼部挫伤,此伤构成轻微伤。2017年2月28日,被告从屠世杰主动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屠世杰已赔偿被害人陆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屠世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屠某的供述、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人童某2、赵某、王某、胡某2、范某、沈某、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病历资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免予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事件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屠世杰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屠世杰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屠世杰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屠世杰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屠世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屠世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金 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嘉婷(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