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恢2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苟玉洪与被执行人李立、安建蓉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玉洪,李立,安建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恢2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苟玉洪,男,生于1956年2月10号,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被执行人:李立,男,生于1979年8月17日,汉族,居民,现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安建蓉,女,生于1976年5月27日,汉族,居民,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苟玉洪与被执行人李立、安建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的法律文书后,经查,被执行人安建蓉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望平街支行有存款,但二被执行人未全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建蓉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望平街支行账号内存款16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腾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