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辖终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新乡市正兴五金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新乡市正兴五金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终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新七街北段。法定代表人:刘跃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正兴五金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145号。法定代表人:常福正。上诉人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正兴五金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3民初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告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6月22日新乡市正兴五金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不成由原告当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协议管辖有效。原告即新乡市正兴五金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位于新乡市卫滨区,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宋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