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东自与黄广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自,黄广才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139号原告:李东自(又名李传志)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李孟柱,曹县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广才,男,50岁,汉族,住定陶县。原告李东自(又名李传志)诉被告黄广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前自愿撤回起诉,且被告无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自(又名李传志)撤回对被告黄广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2元,均由原告李东自(又名李传志)负担。审 判 长 崔 巍审 判 员 陈基昌人民陪审员 张同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段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