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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4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美秀与李彬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秀,李彬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4035号原告:杨美秀,女,生于1952年1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中城,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彬彬,男,生于1981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负责人:邹晓林,经理。原告杨美秀与被告李彬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原告杨美秀于2017年7月10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秀撤诉。本案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计98元,由原告杨美秀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刘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