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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终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阳、陈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阳,陈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阳,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庆,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清,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上诉人杨阳因与被上诉人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万年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9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阳于2017年6月14日收到本院《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2017年6月23日,本院再次向杨阳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是,杨阳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迎风审判员  程 锐审判员  余林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熙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