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曾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曾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5民初522号原告:黄某甲,男,汉族,1951年12月18日出生,乐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生,乐安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授权:一般授权。被告:曾某甲,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乐安县人。原告黄某甲诉被告曾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曾某甲因涉嫌诈骗被刑拘。原告黄某甲于2017年7月10日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曾某甲因涉嫌诈骗被刑拘,案件尚未审结,无法开庭审理原告黄某甲诉曾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戴羽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