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5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周元清与孙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元清,孙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283号申请人:周元清,女,汉族,1965年4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XXX。被申请人:孙琳,女,汉族,1988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XXXX。担保人:何伟,男,汉族,1986年5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元清诉被告孙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元清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琳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何伟以其名下的北京现代牌BH7141MY小轿车(号码号牌为湘XX,发动机号码为XX)为申请人周元清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元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琳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房淼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