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淑芹白玉文与王俊、营口智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芹,白玉文,王俊,营口智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204号申请执行人:赵淑芹,女,1957年9月17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白玉文,男,1956年9月24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王俊,男,1967年1月18日生,住辽宁省营口市。被执行人:营口智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北李屯/赵屯09-营口海星物流有限公司办公楼。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55号。申请执行人赵淑芹,白玉文与被执行人王俊、营口智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