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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泰州良帅服饰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泰州良帅服饰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卞善良,洪爱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6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65134R,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人民中路36号。负责人:常庆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如华、王霞,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良帅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67351228R,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李庄村。法定代表人:卞善良,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泰州良帅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团队。负责人:马世敏,该管理团队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姜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185152738,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罗塘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匡来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祥,该公司员工。被告:卞善良,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现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洪爱芳,女,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现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被告泰州良帅服饰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卞善良、洪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2259元,依法减半收取1612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东平人民陪审员  董 杰人民陪审员  杜冬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