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某与顾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顾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267号原告:韩某,女,1988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顾某,男,1987年1月22日,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顾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