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俞昌夫与奚基鸟、郑美玲租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昌夫,奚基鸟,郑美玲,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文彬,颜连法,陈祥彪,高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2599号原告:俞昌夫,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奚基鸟,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郑美玲,女,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大桥卢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04688202W。法定代表人:金晓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梁文彬,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颜连法,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祥彪,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高云富,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俞昌夫与被告奚基鸟、郑美玲、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文彬、颜连法、陈祥彪、高云富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俞昌夫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昌夫以庭外自行协商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昌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40元,减半收取14020元,由原告俞昌夫负担。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巍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