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秀丽申请杨福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丽,杨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34号申请执行人:孙秀丽,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杨福生,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秀丽与被执行人杨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福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继光审判员 刘文辉审判员 张瑞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计英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