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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英强、周英福、徐进雄、魏海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英强,周英福,徐进雄,魏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瑞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英强,男,汉族,金昌市人。被执行人:周英福,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徐进雄,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魏海忠,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英强、周英福、徐进雄、魏海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