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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某2、郭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2,郭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51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本市普陀区。被告人郭某某,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本市普陀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金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2、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2、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2、郭某某于2014年始,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他人处购进卷烟并在二人共同经营的位于本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2的“好德利”便利店中予以销售。2017年2月20日,民警及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前述便利店内当场查获价值人民币224,670元的各品牌卷烟1,073条。经检验,其中542条系真品卷烟,531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张某2、郭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被告人张某2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2、郭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1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举报线索查证情况》,上海市宝山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案件移送函》、《移送财物清单》、《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及《检查(勘验)笔录》,上海市宝山区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出具的《复函》,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2、郭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2、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2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2、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2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查获的烟草制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葛立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