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海斌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瑛,郭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白瑛,女,汉族,1979年2月1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辛店乡郝家沟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常泰盛世花城。被执行人郭海斌,男,汉族,1950年7月20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延安宾馆家属楼。白瑛申请执行郭海斌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6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郭海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海斌支付申请执行人白瑛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67元、执行费215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郭海斌于2017年7月1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白瑛130000元(当场兑现),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白瑛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春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党秀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