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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梁文杰与刘兵、甄圣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杰,刘兵,甄圣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615号原告:梁文杰,男,汉族,1990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刘兵,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甄圣丽,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杰诉被告刘兵、甄圣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文杰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文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杰撤回对被告刘兵、甄圣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梁文杰负担。审判员  谈其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娇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