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执1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赵安东申请执行瑞丽市明君宏冠家具有限公司、许明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安东,瑞丽市明君宏冠家具有限公司,许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执1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赵安东,男,汉族,1969年7月22日生,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委托代理人汪武勤,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黎桉丽,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瑞丽市明君宏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路环岛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920487014。法定代表人许明君,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许明君,男,汉族,1963年5月5日生,住址浙江省东阳市。赵安东与瑞丽市明君宏冠家具有限公司、许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31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瑞丽市明君宏冠家具有限公司、许明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安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丽市明君宏冠家具有限公司、许明君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56.53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相关费用。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许明君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8.81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瑞丽市明君宏冠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该公司内的用于生产红木家具的全部机器设备;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瑞丽市明君宏冠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该公司内的全部红木家具的成品、半成品及各类红木木材(不包括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轮候查封的该公司展厅内的15套红木家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许明君所有的车辆1辆,车辆号牌号码:云N383**,车辆品牌:奥迪牌;对被执行人瑞丽市明君宏冠家具有限公司、许明君实施限制消费。另,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林权登记、房地产等情况,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赵安东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31执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李江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