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罗成与陈远、梁营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陈远,梁营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3629号原告:罗成,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永进,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远,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梁营营,女,199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罗成与被告陈远、梁营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陈远、梁营营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计息)并承担代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后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成的委托代理人董永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远、、梁营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陈远、梁营营于2015年3月2日登记结婚。被告陈远于2016年3月7日向原告罗成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按2%计算。借款之后,被告陈远于2016年的3月27日、4月7日、4月17日、4月27日、5月8日、5月17日、5月28日、6月8日、6月18日、6月27日、7月7日、7月18日、7月28日、8月9日各归还原告1500元。此后被告未再还本付息,经原告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远、梁营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成借款本金人民币11232元及利息(按本金11232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陈远、梁营营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附日期(2016年)本金(元)还款数(元)付利息(元)付本金(元)本金余额(元)3.7-3.27(20天)3000015004001100289003.27-4.7(10天)2890015001931307275934.7-4.172759315001841316262774.17-4.272627715001751325249524.27-5.82495215001831317236355.8-5.172363515001421358222775.17-5.282227715001631337209405.28-6.82094015001401360195806.8-6.181958015001311369182116.18-6.271821115001091391168206.27-7.71682015001121388154327.7-7.181543215001131387140457.18-7.28140451500941406126397.28-8.9126391500931407112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