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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财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世霞与王世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世勇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17)渝0108财保118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世霞,女,汉族,1964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王世勇,男,汉族,1969年6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世霞与被申请人王世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王世霞申请以(2017)渝0108执保6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王世勇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路某号某某-某某-某号房屋及担保人王世霞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幢某/某-某号房屋,现双方达成和解,王世霞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世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王世霞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幢某/某-某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王世勇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路某号某某-某某-某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东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沁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