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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终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济南时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山东龙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时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山东龙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5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时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马炳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兴革,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龙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法定代表人:孔祥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济南时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龙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4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17年7月5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济南时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济南时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济南时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兴文审判员  魏 军审判员  朱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