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甄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超新型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甄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超新型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甄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法定代表人:卢彪,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超新型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扩展区黄岗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甄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超新型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合肥超新型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解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