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临安景尚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绍兴奥洛斯壁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景尚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奥洛斯壁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3423号原告:临安景尚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化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41811848U。法定代表人:常泽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文亮,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奥洛斯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全山村。法定代表人:夏佳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景尚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奥洛斯壁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