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8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吴晓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吴晓波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889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34号9号楼202房。负责人:严建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婷,女,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晓波,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晓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9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的答辩意见中并未承认吴晓波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反而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吴晓波本人对涉案事故的处理行为等基本事实均提出异议,一审判决确认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但未对哪些事实属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列举,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亦未明确其审理查明的情况,属基本事实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94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雪梅审判员 谢欣欣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 婧谢春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