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王桂华曾安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王桂华,曾安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359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负责人:郑启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桂华,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曾安凡,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忠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3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桂华、曾安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曾安凡在中国农业银行忠县东坡支行的存款946.02元,被执行人王桂华、曾安凡的房屋系其唯一住房,被执行人暂无其余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曾安凡身患重病,家庭十分困难,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3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尔奎审判员 何华林审判员 贺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万昌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