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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5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庄浪县便万家副食店与庄浪县九夕椒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浪县便万家副食店,庄浪县九夕椒火锅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989号原告:庄浪县便万家副食店,住所地甘肃省庄浪县水洛镇蔬菜粮油市场。法定代表人:谢某,系该店经营者。被告:庄浪县九夕椒火锅店,住所地甘肃省庄浪县水洛镇南滨河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洪某,系该店经营者。原告庄浪县便万家副食店与被告庄浪县九夕椒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庄浪县便万家副食店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浪县便万家副食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庄浪县便万家副食店负担。审判员  魏文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