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韦亮、宫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韦亮,宫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11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代表人张连怀,行长。被告韦亮,男,汉族,1985年10月1日生,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宫婷婷,女,汉族,1986年9月9日生,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韦亮、被告宫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韦亮、被告宫婷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