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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江秀福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秀福,北京荣宝燕泰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983号申请执行人江秀福,男,汉族,1980年11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诸葛镇北门楼村*****号。被执行人北京荣宝燕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营房甲5号。法定代表人:马五一,董事长。江秀福与北京荣宝燕泰印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江秀福依据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399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不服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3997号裁决书,向本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号为(2017)京0106民初3019号。本院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在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劳动仲裁裁决尚未生效,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江秀福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