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赵淑静与田欣淼、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静,田欣淼,林海,高凤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836号原告:赵淑静,女,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慧生,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欣淼,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林海,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高凤娜,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原告赵淑静与被告田欣淼、林海、高凤娜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辛阳阳审判员 宋铁利审判员 李 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晓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