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耿继成与黄官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继成,黄官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41号申请执行人耿继成,男,1975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黄官山,男,1967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耿继成与黄官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1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费修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