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8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厦门海德有限公司与赖美振、张振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德有限公司,赖美振,张振武,李亚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8205号之一原告:厦门海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B座26层2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3158B。法定代表人:曾晨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马万辉,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美振,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张振武,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李亚粦,男,194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原告厦门海德有限公司与被告赖美振、张振武、李亚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厦门海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海德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海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海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 臻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